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和《政协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现对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提出以下注意事项和要求:
1、办理政协提案,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安徽省委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到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时间解决;因条件所限短期内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政策不允许或其他条件所限制,解决不了的,应当实事求是地讲清政策,说明情况。
2、办理省党政领导阅批重点提案、省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重点提案和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督办重点提案,要准确把握提案人意图,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哪些能够解决,办理到什么结果、什么程度,什么时间解决要有明确具体的答复。
3、各承办单位对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收到政协提案,请认真清点,逐件核对、签收,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在交办会期间及时调整。交办会后,少数提案还需要调整承办单位的,请在10日内向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说明情况,重新商定承办单位,并将提案退回。超过10日,属党群系统的,报请省委督查室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属政府系统的,报请省政府督查室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同时函告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4、政协提案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审查意见指明分别办理的,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人;审查意见指明主办和会办的,会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主动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做好意见汇总工作后及时答复提案人。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提案人。
会办单位意见要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5、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沟通情况,共商解决办法。办理党派、人民团体、界别、小组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答复前,应当征求党派、人民团体、界别、小组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6、提案复文由承办单位直接寄送提案人1份;委员联名提案,寄送第一提案人1份;党派团体提案,寄提案单位3份;所有复文均需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1份;属党群系统的,报省委督查室1份;属政府系统的,报省政府督查室1份。
承办单位在寄送复文时,请使用挂号信方式,并同时将“征询意见表”附寄提案人。
7、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期间的提案,须在今年6月底以前办复;平时提案,自收到提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复。对一些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应及时向提案人说明,同时函告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并争取在年内办复。
8、提案复文要按统一的格式行文(见附二),在复文上须注明办复类别和承办单位的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
9、承办单位收到提案人对办理结果明确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应作进一步分析、研究,对有一定理由的,应当根据委员的建议和要求,继续认真办理。做到在与提案人沟通、达成识后,再予以重新答复,力争得到委员的理解和满意。
10、各承办单位要加大提案督办力度,促进办理工作,并请在今年6月底将提案办理进度情况函告省政协提案办公室。
11、根据有关规定,承办10件以上提案的单位,请于今年9月底前向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寄送提案办理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情况、提案的采纳和落实情况,以便综合汇报,并作为先进承办单位评比依据之一。
附一:安徽省政协提案办复意见征询表(可以复印,或登录省政协网站www.ahzx.gov.cn)在公告栏内下载)
附二:提案复文行文格式
联 系 人:薛峻
联系电话:0551-2226185
电子邮箱:tab@ahzx.gov.cn
省政协办公厅
200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