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史资料学术研究会章程(2005.10.13)
文史委 2005-11-30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安徽省文史资料学术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安徽省有志于政协文史资料研究的学者、文史工作者和文史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针,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贯彻实事求是的方针,在安徽省政协的领导下,广泛团结有志于文史资料研究的各方面人士,深入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推动文史工作的发展,进一步发挥文史资料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本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安徽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安徽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设在安徽省政协文史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和推动会员对文史资料的征集、整理、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中科学规律的研究和探讨;

(二)组织和协调会员对我省近现代史中重要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资料的研究;

(三)组织有关文史资料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编辑出版有关文史资料及文史资料工作的学术研究成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本省各级政协,各有关史学研究、新闻出版和教学单位有志于政协文史资料研究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有本会会员介绍;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委托安徽省政协文史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研究选题和工作任务,及时提交研究成果或学术论文。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顾问、副会长、秘书长;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本有关业务活动;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高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以及其他日常重要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高最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本会依托单位安徽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及江淮文化发展中心资助。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87年1月15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1993年4月8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