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29日政协第七届安徽省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2005年10月9日政协第九届安徽省委员会第34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秘书长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服务。
第三条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主持。
第四条 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参加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集体领导,主持政协安徽省委员会机关的全面工作。驻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协助秘书长负责分管机关有关方面的工作。不驻会副秘书长参加秘书长会议的集体领导,并负责联系各自的党派、团体,沟通情况。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统一战线、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二)研究政协安徽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委员专题座谈会、界别活动、专门委员会人选等的安排意见; (三)对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 (五)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 (六)协调安排省政协各组成单位共同参与的有关活动; (七)调查研究省各级政协的工作经验和共同存在的问题,就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八)加强同省直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市、县(市、区)政协的联系与协作; (九)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一般按期举行。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第七条 根据需要可请本会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
第八条 秘书长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秘书长会议的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驻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第十一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工作事项,协调和处理机关各部门的工作关系,讨论和决定机关日常性工作。
第十二条 秘书长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均须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三条 本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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