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政协九届十四次常委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
安徽政协网 2005-11-10

方兆祥
(2005年10月27日)


 
各位常委、各位同志:
  省政协九届十四次常委会议,今天就要结束了。会议期间,大家认真学习了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全国政协十届十一次常委会议和全省党员领导干部会议精神。大家一致表示,要把思想统一到五中全会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贯彻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上来,把创新精神落实到做好政协工作上来,为制定和完善我省的“十一五”规划,促进安徽的奋力崛起作出新贡献。关于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的要求,我在常委会议开幕时,已经作了讲话,请大家抓好落实。
  我们这次常委会议还重点研讨了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问题。会议提请大家审议的4项制度,连同主席会议已经审议通过的5项制度,是省政协加强“三化”建设的一个实际步骤。大家在会议期间对4项制度进行了认真审议,对加强省政协“三化”建设发表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下面,我结合大家讨论的情况,重点就加强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问题,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人民政协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的历史进程
  我们知道,人民政协56年的光辉历程,至少可以划分为三个历史时期。从1949年9月人民政协成立到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为第一个时期。从第一届全国人大会议的召开到1978年的拨乱反正,为第二个时期。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至今,为第三个时期。在这三个时期中,我们可以把人民政协的“三化”建设分为五个阶段来看:
  第一个阶段,从人民政协成立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为执行人大职权阶段。这一阶段,由于革命刚刚胜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尚未召开,人民政协一届全体会议代行人大职权,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赋予国家权力的职能,其性质、地位、作用是法律化的,是在政协《共同纲领》和《组织法》中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的。
  第二个阶段,从1954年到拨乱反正,为制度化建设的探索和初创阶段。这时人民政协作为民主协商机构和统一战线组织,开始了制度化建设方面的探索。第一部政协章程,对政协的组织原则、组织形式、全国政协的职权、各级政协之间的关系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后全国政协制订了《全国政协地方工作委员会暂行组织简则》。1958年制订了《工作组组织简则》,提出设立工作组。1965年的《工作组组织简则》(试行草案),正式决定设国际问题、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9个工作组,这就是后来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前身。工作组的设立,使政协在宏观议政的基础上,更加注意研究问题的专题化。这个阶段的主要特点:一是人民政协在明确定位为民主协商机构和统一战线组织的基础上,开始了符合其性质、地位的制度化建设方面的一些初步探索;二是50年代后期起,由于“左”的错误的影响,特别是十年动乱,严重干扰了人民政协的工作和制度化建设的探索步伐,因而政协只是在个别工作制度上有所创造,并没有形成较完整的制度体系和框架。
  第三个阶段,以1982年第三部政协章程诞生为标志到七届全国政协,为人民政协“三化”建设奠定基础阶段。1982年诞生的政协章程,克服了1978年第二部章程的历史局限性,对人民政协的性质、任务、作用、工作总则、组织总则、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等问题作了正确规定,深刻反映了党在新时期统一战线的基本方针和政策,是一部比较完善的章程。此后,全国政协以章程为参照,逐步制定了一些重要的工作制度,如《常委会工作规则》、《七届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提案工作条例》、《委员视察简则》、《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规则》等。1989年1月,《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对协商、监督的内容、形式、方法和程序,又作出了具体规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随意性问题。1989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推动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经常化和制度化。这个阶段,人民政协的各项工作得到恢复和发展,一系列工作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制度体系逐渐形成,为今天的“三化”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第四个阶段,大致从1993年到2002年间,为总结经验、继续推进阶段。1993年,全国政协明确提出要实现履行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主要标志是1994年的政协章程修正案和1995年1月中共中央转发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这一阶段,全国政协强调以经验推动工作,在总结历届政协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和制定了《常委会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通则》、《提案工作条例》等,使政协履行职能的主要工作都有了较成熟的制度规范。这一阶段,由于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修订和制定的各项制度更具有时代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个阶段,以中共十六大召开为标志,为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要“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十届全国政协根据十六大精神,首先把修改政协章程提上重要日程。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通过了政协章程修正案,使新世纪新阶段的人民政协各级组织和委员有了共同的行为准则。随后,全国政协对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进行了部署,提出要建立健全与政协章程相配套的各项制度和程序。去年9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政协成立55周年庆祝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要把“推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的特点和优势”,作为新世纪新阶段政协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为此,全国政协加快了“三化”建设步伐,于今年年初先后审议通过《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等8项制度。这8项制度对全国各级政协履行职能的“三化”建设,都起到了很好的带头作用。今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意见》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原则、内容、形式和程序等问题作出了科学的规范,这对人民政协的“三化”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目前全国政协正在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意见》,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人民政协自身建设的一件大事。我们可以说,以中共十六大、政协章程修正案、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意见》为标志,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有了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更加扎实的工作基础,“三化”建设从而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政协的“三化”建设进程,是伴随着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的。制度建设的每一步前进,都标志着人民政协事业的一个重要发展;每一项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都是人民政协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升华。
  二、人民政协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的阶段性重要成果
  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发展到今天这个阶段,表现出以下几个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是实践性。政协履行职能的实践,是以各级政协组织委员参与国是为主体的实践,同时也是党委加强对政协工作领导的实践,政府大力支持政协工作的实践。省政协这次制定和修订的9项制度,就是结合我省实际,总结实践经验,通过合理的扬弃取舍、调整充实而形成的,其中《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暂行规定》等3项是新制定的。透过这9项制度的形成过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每一项制度的形成都是实践经验的积累、总结和提炼,每一项制度的完善都是实践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和经验的升华。政协工作的生动实践,不断丰富着政协履行职能的内容和形式,我们通过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有关规章制度。而健全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又反过来推动了政协履行职能质量和层次的提升。正是在实践的作用下,我们实现了按章履行职能与完善政协工作规章的良性互动。
  二是创造性。这次制定和修订的9项制度,有的是原有制度的升华,有的是原有制度的突破,有的是对原有制度的全新创造,还有的是对原有制度空白的填补,集中反映了广大政协委员和广大政协工作者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可以说,这9项制度的制定和修订,不仅仅是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则、通则、条例和规定,更重要的是这些规章制度是紧跟时代与时俱进的,是立足实践丰富发展的,是借鉴经验融会提高的。可以说,它坚持了可行的,修正了不妥的,抛弃了过时的,创造了新鲜的,做到了在坚持中前进,在继承中发展。
  三是操作性。操作性是一切制度的生命力所在。省政协9项制度的制定和修订都很好地把握了可操作性的原则。就拿《全体会议工作规则》来说,不仅明确了全体会议的性质、指导思想、方针原则、主要任务,而且规定了每届政协的任期、组成和全体会议召开的条件;不仅对会议如何举行作了明确的规范,而且对会前的准备工作也作了具体的规范;不仅涉及到会议的主持、选举、表决等一系列细节问题,而且还涵盖会议成果的处理。可以说,我们这次无论是规范会议制度、工作制度,还是制定与之相配套的规章,都不是一般性的表述和一般性的要求,而是在宏观上注意定性,微观上注意定量,使定性与定量达到了统一。
  四是进步性。这9项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既是政协事业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政协事业响应时代召唤的必然结果。回过头来看,履行职能“三化”建设的每一个阶段都基本符合当时所处时代政协事业的需要;把每一个阶段连贯起来看,呈现出的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逐步完善的轨迹,一个阶段超越一个阶段,一个阶段比一个阶段有质的飞跃。在指导思想上,这9项制度都充分体现和贯彻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系统地反映了党和政府对政协工作的新要求;在整体内容上,这9项制度都分别在某一个具体方面与新的政协章程相配套,与我省政协工作实际相适应;在具体条款上,这9项制度有的是理论研究最新成果的具体化,有的是工作经验最新总结的浓缩化,对新形势下政协工作“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标准”、“按照什么程序来做”,都作出了符合实际情况、符合科学精神的回答。
  五是阶段性。制度一旦具备了实践性、创造性、操作性和进步性,就表明这个制度在现阶段是成熟的、稳定的,是可以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发挥作用的。这次制定和修订的9项制度,与省政协先期制定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发挥界别作用的意见(试行)》等文件规范,既相互配套、相互补充,又独立成章、“各司其职”,比较好地把握了政协履行职能的基本方法、基本形式和基本规律,也比较好地体现了政协工作的发展变化对制度建设的迫切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的制度建设在当前已经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阶段。当然,这个阶段并不是“三化”建设的终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随着政协履行职能实践的进一步深入,“三化”建设也将会有新的发展和进步。当前我们应当把主要时间和精力,转移到按照既定制度抓好政协履行职能的各项工作上来,使之严肃、稳定、长效地发挥作用。
  三、协调配合,扎实工作,全面推进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当前,要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第一,抓学习宣传,增强落实制度的自觉性
  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在继续深入学习贯彻政协章程、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的同时,把政协各项制度的学习宣传活动摆上重要位置。要求入脑入耳而不能束之高阁,不但要学而时习之,而且要用而时习之。这次会议之后,我们将通过多种形式,对这些制度进行广泛宣传。希望全省各级政协组织、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广大政协委员,都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准确地认识和把握这次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各项内容,进一步增强用制度规范行为、用制度指导实践、用制度推动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二,抓贯彻执行,争取落实制度的最佳效果
  制度建设是个基础,关键要严格执行。只有严格执行了,工作有成效,委员们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才会更加高涨,党委、政府才会更加重视和支持。比如《提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款是这样规定的:“对提案集中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问题,可以选作重点提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报请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阅批,或者由主席、副主席领衔,组织重点督办。各专门委员会可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进行督办,以便在提案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这是我省政协提案工作的经验总结和最新成果,其中各专门委员会选择重点提案进行督办是最新要求。实践证明,提案办理工作要取得实效,必须区分层次,突出重点,用重点提案的办理带动整个提案办理工作的深入。既然有了这样的规定,就要按规定去做,要一丝不苟做到位,争取最佳效果。做的过程,就是把理性的制度变为感性的、具体的实践活动的过程。这一过程,凝聚着执行者的心血和责任,体现着执行者的作风和意志,反映着执行者的能力和水平。当然在做的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这就要求我们要增强主观能动性,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在执行过程中完善执行制度的程序、细化执行制度的标准、优化执行制度的方法,使履行职能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都能做到有依据、有章法、有程序、有规范。
  第三,抓委员主体,做到落实制度人人有责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人民政协的一切成就都离不开委员的智慧和创造。省政协全部工作的进展,凝聚着一届又一届政协委员的心血和汗水;省政协现阶段所取得的全部工作成果,与在座的各位常委和全体省政协委员紧密相连。省政协制度建设的发展与进步,也凝聚了委员们的心血,反映了委员们的要求,同样是广大政协委员辛勤劳动的结果。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各项制度,我们的委员人人都应该是责任人,而不是局外人;人人都应该是当事者,而不是旁观者;人人都应该脚踏实地去践行制度规定的各项要求,而不是“叶公好龙”地远离这些制度和规定。这次新制定和修订的制度,对我们委员参加会议和视察调研、提出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等方面,都有一些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有的是原来就有的,有的是新写进去的,反映了对委员履行职责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希望广大政协委员切实担负起应尽的责任,模范地执行各项规定,无愧于政协委员的光荣使命。
  第四,抓督促检查,建立落实制度的长效机制
  贯彻落实制度,整体任务重、内在要求高、涉及层面广,容易出现抓而不紧或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政协机关作为制度建设的组织者和推动者,承担着督促检查、狠抓落实的重要责任。要建立以秘书长为主的政协系统督查体系,结合正在开展的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对制度落实的每个环节进行督促检查,看相关的工作是否严格遵循了制度的规范和程序。要建立与制度相衔接的配套体系。当前,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根据《通则》精神,抓紧修订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全国政协《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意见》出台后,我们还要进一步组织学习和贯彻。要建立沟通交流机制,适时组织工作研讨,提供交流平台,推广制度落实的成功实践,研究在执行制度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共性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途径。要建立意见建议的反馈机制,对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和调研报告、社情民意等办理和采纳情况,要采取座谈、走访等方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督促办理落实。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不按制度办事的相关人员要提出警示,对长期不按制度规定履行职责的人员要进行处理。
  第五,抓联系协调,营造落实制度的良好氛围
  多年来,全省政协的“三化”建设之所以能不断取得进步,关键在于各级党委高度重视,各级政府大力支持。我们知道,省委于1995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的意见》;1997年和2000年又两次召开政协工作会议;省委常委会议每年都研究政协工作,支持政协组织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同时以党委的名义批转了政协一些重要文件。省政府先后制定了《关于贯彻中委[1995]13号文件的决定》和《关于实施省长定期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政制度的通知》等重要文件。所有这些,都为政协加强“三化”建设,从而提高履行职能的质量提供了重要保证。
  在全面推进 “三化”建设的新阶段,我们更加需要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比如说,全体会议要邀请省党政领导出席会议,听取大会发言,参加小组讨论;相关的常委会议要邀请省党政领导通报情况;调研、视察、考察和专题座谈会的成果,要通过有关部门的办理才能发挥作用;建议案、重点提案需报请省党政领导阅批,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等等,这些工作光靠政协自身是无法做到位的。如果我们不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不主动和政府联系沟通,很多工作就难以开展好,制度的许多条文就难以落实好,政协履行职能的努力就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因此,我们要加倍努力,更加密切与党政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共同构建党委重视、政府支持、政协主动、部门配合、反馈及时的外部环境,共同营造制度配套、环环相扣、有章可循、规范有序的内部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履行职能的效率和水平,更好地为我省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奋力崛起服务。
  各位常委、各位同志:
  人民政协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同政协事业的发展密不可分,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息息相关。让我们共同努力,通过扎实工作,把“三化”建设推进到一个崭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