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九三学社日前呼吁,为避免矿业城市“矿竭城衰”,防止采矿权人在将宝贵资源和财富拿走的同时,却将塌陷、废渣、污染和满目疮痍的荒山留给当地,迫切需要国务院制定出台矿山环境保护条例,以从根本上解决矿山环境问题。 省九三学社认为,目前国家制定矿山环境保护条例条件已经成熟,像全国现有近半数的省、自治区制定出台了包括矿山环境保护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其中我省人大常委会在2007年6月审议通过的 《安徽省矿山环境保护条例》,更在全国率先制定了矿山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这些都为全国性立法提供了实践依据。 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机制。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等。此外,近几年矿产资源开发效益明显,矿山企业和矿业投资人具有承担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能力,而且节约资源实现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通过立法来促进。据悉,国土资源部通过多年立法调研,已起草了国家矿山环境保护条例初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省九三学社呼吁应尽快予以颁布实施。 省九三学社还建议国家矿山环境保护条例应包括以下内容,如明确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主体,确定“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对历史遗留的关闭或废弃矿山,由地方政府组织治理,真正体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建立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将矿山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矿山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要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破坏,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矿山开采引发的环境问题。要积极进行矿山环境监测,积极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省九三学社认为,我国是矿产资源生产和消耗的大国,目前全国92%以上的一次性能源、80%的工业原料均来自矿产资源,且我国矿产资源多为共生和伴生矿,急需通过国家立法来促进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 (周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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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 江淮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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